学校奖助学金
西安明德理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大学生全面成才为目标,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院正式注册的大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科竞赛、单项成绩等各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及集体的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物质奖励发给奖学金或奖品。

第四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章   奖励类型


第五条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六条 学院设立以下集体奖:

(一)优良学风班

(二)学习型文明宿舍

(三)先进社团

第七条 学院设立以下个人奖:

(一) 评选“综合之星”奖

(二)单项奖

(三)优秀毕业生奖

第八条 “综合之星”奖分为四等:

(一)院级“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授予“明德之星”称号;

(二)院级“三好”学生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授予“终南之星”称号;

(三)二级学院“三好”学生和二级学院优秀学生干部,授予“领航之星”称号;

(四)三等奖学金,授予“引领之星”称号。

第九条 单项奖包括以下八项:

(一)科技之星(10名)

(二)文艺之星(10名)

(三)体育之星(10名)

(四)优秀青年志愿者(10名)

(五)优秀学生会、学生社团干部(20名)

(六)优秀共产党员(以当年表彰为准)

(七)应届毕业生考上研究生者(确认获得录取通知书的学生,不含往届毕业生)

第十条  优秀毕业学生包括:

(一)省级优秀毕业生和省级优秀毕业生干部

(二)院级优秀毕业生

原则上省级优秀毕业生、省级优秀毕业生干部从院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第十一条 优良学风班和学习型文明宿舍评选、表彰和奖励按照《西安明德理工学院优良学风班评选办法》及《西安明德理工学院学习型文明宿舍评选办法》文件执行。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十二条  参考《西安明德理工学院优良学风班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参考《西安明德理工学院学习型文明宿舍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院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决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并能起带头作用;遵纪守法、团结协作、艰苦朴素、自强不息;积极为集体和同学服务。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科技、学术活动和竞赛活动;各考试考查科目无不及格现象,平均学分积在75分(含75分,下同)以上或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所在年级专业前25%。

(三)身心健康,尊敬师长,同学关系融洽。

第十五条 “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

在具备院级“三好”学生条件的基础上,平均学分积在85分以上或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所在年级专业前三名,为集体和同学服务作出重要成绩,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六条  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一)同第十四条(一)、(三)。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勤奋刻苦;各考试考查科目在及格以上,平均学分积在70分以上或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所在年级专业前30%。

(三)担任学生会或班级干部,工作责任心强;积极开展工作,热心服务同学;工作成绩突出。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选条件:

在具备优秀学生干部条件的基础上,平均学分积在80分以上或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所在年级专业前10%,开展的社会工作效果明显,对学生工作有重要贡献;在学生中有较大的号召力。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三好”学生和二级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一)同第十四条(一)、(三)。

(二)各考试考查科目在及格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应达到良好以上。

第十九条  单项奖的评选条件:

(一)同第十四条(一)、(三)。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各考试考查科目在及格以上。

(三)在所申报的单项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院争得荣誉。

第二十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同第十四条(一)、(三)。

(二)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测评班级前十名,至少获院级“三好”学生或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一次。

(三)服从国家需要,自愿献身国防建设或自愿到边远省区、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优先。


第四章   奖励比例及奖励金额


第二十一条 优良学风班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班级总数的15%;学习型文明宿舍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宿舍的5%;先进社团评选4个。

第二十二条 “综合之星”奖名额分配如下:

(一)“三好”学生标兵15名,优秀学生干部标兵15名;(此名额计入一等奖学金学生比例之中)

(二)院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8%;

(三)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3%;

(四)二级学院“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8%;

(五)二级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4%;

(六)三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2%。

第二十三条  优良学风班的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连续三年获得“优良学风班”称号的班级另外再奖励1000元;先进社团奖励金额为人民币400元;学习型文明宿舍奖励金额为人民币300元,连续两年获得“学习型文明宿舍”称号的为“标兵宿舍”,再一次性奖励300元。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金额如下:

(一)特等奖学金:院级“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

(二) 一等奖学金:院级“三好”学生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三)二等奖学金:二级学院优秀学生和二级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奖励金额为人民币600元;

(四)三等奖学金:二级学院单科优秀、单科年级第一名、学习进步奖、二级学院道德风尚奖等,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00元;

第二十五条 院级单项奖的奖励金额为人民币400元。

学科竞赛奖励,按学院教务科研部印发的《西安明德理工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应届毕业生被国内高校及科研院所录取为研究生者,奖金1000元。

第二十六条  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生总数的6%,优秀毕业生的奖励形式为纪念品。


第五章  评选程序和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和财务总监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科研部、体育教研室、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学院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奖励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二级学院评审小组),组织实施二级学院的评审工作,在进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根据第十二条到二十二条组织本院的申报、答辩和推荐。

第二十九条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程序:

(一) 以班级为单位,依据《西安明德理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进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班级内公布测评成绩。

(二) 在个人总结申请的基础上,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评议小组依据第十二条到第二十二条提名,并在班内通报,向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提交推荐名单及申报表。

(三)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严格按照第十二条到第二十二条组织初评。二级学院“三好”学生和二级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由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审定,报学院评审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二级学院对院级“三好”学生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提出初评名单;在组织答辩的基础上,向学院推荐“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四)学院评审小组负责审定各二级学院上报的院级“三好”学生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获奖名单,组织“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答辩评选。

第三十条  单项奖由各二级学院或相关单位推荐,团委组织初评,学院评审小组审定。

第三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由各二级学院依照评选条件和名额分配,推荐初评名单,学院评审小组办公室审核,学院评审小组审定。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在上报各类初评推荐名单之前须向本院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经学院评审小组审定的各项奖励名单均向全院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第六章  奖励形式


第三十四条  学院每年十月下旬召开“三好”学生和先进集体表彰大会。

第三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的表彰在每年召开的毕业典礼上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获奖证书;

(二)学院或各二级学院以文件形式进行表彰;

(三)个人奖励登记表放入本人档案;

(四)颁发相应的奖学金或奖品;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凡本办法未涉及的学生奖励项目,如学生党内表彰、团内表彰、社会实践表彰等,一律以各自的评选办法进行。

第三十九条   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处分期限之内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四十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依据本办法制定当年的评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各二级学院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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