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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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报销须知

各单位:

学院教职工工伤保险已于2013年1月统一缴纳,根据《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有关政策规定,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的鉴定要求如下:

(一)工伤范围认定

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条例》第14条):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况(《条例》第15条):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条例》第16条):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自杀的。

(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在接到《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⑵工伤医疗部门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和有关检查结果报告等资料。

(三)工伤认定

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在事发后的10小时内告知单位工伤保险经办人,或事发后的24小时内告知西安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单位经办人电话:85603136;工伤基金管理电话:82284381。三日内书面申告(即“西安市工伤保险事故申告登记表”),并将申告电子版发至邮箱249300195@qq.com,25日内进行工伤受理认定。申告见附件1。

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20日内,向本单位工伤保险经办人申报,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的材料有:

1、个人申请(需写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被伤害情况);

2、申告(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出具的“关于XX同志工伤认定的申请报告”;

4、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只需提供前三页,填表说明无需打印);

5、二人以上证人证言(事发第一现场证人的所见所闻)以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7、当事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8、出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相关医疗资料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红印章,其他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1)交通事故须出具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交通事故地图,地图上需标明家庭住址、单位以及事发地三点。(2)企业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须出具企业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被人殴打致残者,须出具公安部门或法院的判决书。

温馨提示:工伤事故发生后请勿使用医疗本报销相关费用,待工伤认定之后,携带报销资料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上一条: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