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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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暂行)〉的通知》(市卫计发〔2016〕449号)精神,结合推进西咸新区医保与西安同城工作实际,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的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及统筹基金补助最高限额标准

疾病名称

最高限额(元)

疾病名称

最高限额(元)

高血压病Ⅱ期

5000

糖尿病

5000

视神经萎缩

5000

风湿性心脏病

5000

多耐药肺结核

5000

扩张性心肌病

5000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5000

巨趾症

5000

紫癜性肾炎

5000

癫痫

5000

甲状腺功能亢进

5000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5000

硬皮病

5000

高血压病Ⅲ期

8000

慢性活动性肝炎

8000

肝硬化失代偿期

8000

慢性肾小球肾炎

8000

肾病综合征

8000

强直性脊柱炎

8000

类风湿关节炎

8000

帕金森综合症

8000

系统性红斑狼疮

8000

冠状动脉粥样

硬化性心脏病

8000

慢性支气管炎 合并阻塞性肺气肿

8000

特发性血小板

减少性紫癜

8000

肝豆状核变性

8000

脑血管病恢复期

8000

精神疾病

8000

阿尔兹海默症

8000

慢性肾功能衰竭

8000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8000

血友病

20000

恶性肿瘤晚期

20000

白血病

20000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20000

器官移植术后

20000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20000

二、慢性病补助起付标准及补助比例

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起付标准为700元,补助比例为70%,即参保人员当年在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用,扣除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起付线700元)后,剩余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该病种补助最高限额标准。

三、有关要求

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及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门诊慢性病的管理,简化经办流程、优化经办服务,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科学、合理的设计慢性病的申报、认定和结算等经办业务流程,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一条: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西安市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将城市公立医院新增门诊诊查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