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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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明德理工学院工会章程

西安明德理工学院工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的各项建设,切实履行工会组织的各项职能,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安明德理工学院工会委员会(简称“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是党组织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校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遵守宪法和法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章程由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

第四条 校工会在维护国家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依法通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联系广泛、服务教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校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重视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引领教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师德师风教育、校纪校规教育。

(二)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

(三)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四)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学校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教职工与学校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代表教职工与学校签订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五)组织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校的建设和改革,完成各项本职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六)重视教职工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鼓励支持教职工学习相关知识,组建、管理好各类教职工社团,开展有益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推进学校文化、教职工文化建设。

(七)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学校做好工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推动落实教职工福利待遇,对困难教职工开展帮扶。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损害女教职工利益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加强学校工会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会内部管理。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教职工之家建设。

(九)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章 工会组织

第六条 校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

校工会委员会主持工会日常工作。校工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二级学院和部门单位建立相应二级工会。会员满25人的,单独建立二级工会;会员不足25人的,可以联合建立二级工会。

二级工会在校工会和同级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二级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本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

第八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本单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九条 校工会设置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经费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本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负责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由本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本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委员会是省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省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学校及各二级学院研究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校工会或相应二级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学校相关部门的同意。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二级工会可以根据需要,按照组织架构设若干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各级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三)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五)工会各级领导机关,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和服务,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应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由二级工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资格审查由本级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负责。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会员代表可连选连任。

代表调离学校,或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代表出现空缺,原选举单位可另行补选,并报上级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凡在学校或所属二级单位范围内,与学校及学校所属相关独立法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教职工,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第十八条 教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九条 本校工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可按程序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学校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工会提供的教育、文化、体育、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务等福利待遇。

(六)在工会会议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等。

(二)积极依法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工作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团结协作,互帮互助。

(六)遵守校工会章程,执行校工会决议,参加校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明接转。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二级工会提出,由校工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所在二级工会讨论,提出意见,由校工会决定,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各级工会组织要关心他们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工作、热爱工会工作、受到教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二十六条 工会干部应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科技、法律和工会业务等知识,提高政治能力,增强群众工作本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职业道德,带头培育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信念坚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敢于担当,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增强群众意识和群众感情,自觉接受教职工的批评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发现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成为培养干部的重要基地。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

工会干部在任期内离开工会岗位时,一般应免去所任职务,按民主程序增补,并向上级工会报告。

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在调离本校或退休时,由所在工会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和增补。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关心他们的成长,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学校按有关规定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给予的专项补助。

(四)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校工会依法依规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承担经费收支与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

第三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三十三条 工会经费、资产、学校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二级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二级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学校工会处置。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西安明德理工学院工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514日西安明德理工学院第一届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学校党委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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