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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2015-12-10  点击:[]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实现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系统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二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师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是学校培养合格的、高质量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关键,也是办出学院特色的关键。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在于提高教师的思想素质、学术水平与专业实践能力,要充分调动和激发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

 

第三条 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事物,分析问题。

第四条 教师应加强自身的思想品德修养,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第五条 全院教师(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完成教学工作。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充实教学内容。

第六条 每年选留、招聘进校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学院主办的青年教师培训班,接受岗前培训,掌握教育科学理论和教育规律。青年教师独立开课前须经过对拟开课程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新教师开课前应参加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学生实习等教学环节;在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基础上,由本人提出试讲申请,经同行教师评议,效果良好者,由系主任(或课程负责人)审定,报教学部备案,方能取得任课资格。

第七条 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应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其它中外文参考资料,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内容、特点和工作程序。

第八条 抓好教师的培养,鼓励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提高青年教师的业务水平和实践能力。

第九条 首席教授(课程负责人)是一门课程教学的组织者和负责人,必须对课程质量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有关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组织有关教学人员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条 辅导教师是主讲教师的合作者,应配合主讲教师协同完成教学任务。在主讲教师指导下,承担习题课(课堂讨论)、实验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工作。注意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考核,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教书育人

 

第十一条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教师应在教学的全过程中全面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寓德育于智育之中。教师既要热情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

第十二条 教师的言传身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教育手段,教师的言行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教师要时时处处以优良的思想品德、渊博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仪表言行对学生起表率作用,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学生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不断追求新知识的进取精神和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

第十三条 教师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业务教育工作结合起来,管教、管学、管思想。结合各专业的特点,引导学生更多地了解国情、深入基层和社会改革的实际,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第十四条 班指导教师和学生辅导员要互相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学生思想上的问题。对学生的学习纪律、态度、目的、方法、选课及思想道德修养、第二课堂活动等方面,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指导。对学生中在学习上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映给任课教师、系(院)领导或有关部门,以便改进教学,改进工作。任课教师每学期必须主动和学生所在班级的班指导教师或辅导员联系1—2次,交换学生的学习和思想情况,共同研究,改进工作。

 

第十五条 每门课程都应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须经专业负责人和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科研部备案。在执行中,任课教师不得轻易更动,如需更动,须提出申请,报系专业负责人及系主任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每门课程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都要有选用或自编的教材或讲义。教材的选用一般由专业负责人提出或由任课教师选择,专业负责人审定后报教学部备案。教师在编写讲义或选用教材时,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征得专业负责人的同意,应注意教材的科学性、先进性、技术应用性、实践性。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配套的中、外文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并配备有利于学生融会贯通所学知识的练习题和思考题,以便学生课外学习。

第十七条 课堂讲授是教学过程各环节中最重要的形式。备好课是讲好课的前提。为此教师应了解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及所授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掌握本门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明确重点和难点;了解学生学习的基础,按教学大纲要求,在认真钻研教材的基础上制定教学日历,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向学生介绍本门课程的前沿水平与参考资料。注意因材施教,加强对优秀生和差生的个别辅导。

讲课教师对与该课相关的实验课、习题课、课堂讨论课、上机实习课、教具模型、挂图、幻灯、电教手段等应提前提出要求,以便辅导教师及实践教学中心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 主讲教师应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编写讲稿和教案。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各节课的内容特点确定采用的教学方法、实施步骤和教具、图表、录像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

第十九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精神焕发、仪表端正、举止文明;口齿清楚、语言易懂、简洁生动、板书工整、醒目规范。课堂讲授应力求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教学中要介绍学科、专业的新成果、新进展;课堂时间分配恰当,要注意突出重点、分散难点和澄清疑点,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法和分析能力。要提倡启发式教学,增强教师与学生的互动,引导学生思考问题和提出问题,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教师应以讲授为主,适当辅以讨论、提问、质疑、设问自答等多种形式和方法,使课堂教学生动活泼。要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如投影、录像、多媒体课件以及模型、挂图、实物等以增强教学效果。

第二十条 对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编写或选用与教材相配套的实验指导书及相关教学资料。实验前要求学生预习,实验时任课教师要启发学生踊跃发言,大胆探索,特别要鼓励学生发表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开展讨论或辩论,引导学生正确理解、深入掌握课程内容和开拓思路。

第二十一条 辅导与答疑是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知识的重要环节。主讲教师要参加一定的辅导、答疑或批改作业。辅导教师要跟班听课,了解主讲教师的教学思路与意图,掌握课程的重点、难点。辅导教师通过答疑,了解学生课堂学习效果,并向主讲教师反映情况和提出改进意见。辅导教师至少每两周向主讲教师汇报一次学生对该课程学习的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每门课程均应给学生布置相应的作业。作业应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有利于学生巩固课堂所学知识、加强学生思维训练、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保质保量,基础课的作业每次必须批改三分之一以上。教师应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还给学生重做,各系应经常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学生完成作业和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开课伊始,教师要做自我介绍,以增强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应对学生提出的希望和要求。上课教师要检查学生的到课情况和作业完成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向学生所在系和教学部反映。

第二十四条 课程结束后,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应认真进行教学总结,分析学生学习情况、教学质量和课程教学改革成效,填写教学档案,提出改进措施。

实验  实习

第二十五条 实验课或综合实验课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掌握实验技能的重要环节。指导教师应按照教学要求拟定“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指导书”,准备实验所需的设备器材;检查实验准备情况,统一规定的实验,教师要亲自提前试做,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有条件的实验要向学生开放,鼓励学生自己设计和进行实验。

第二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对学生严格要求,加强检查,未事先预习实验指导书的学生不准做实验。实验过程中,教师必须巡视指导,启发引导,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教师应认真审核实验数据,仔细批改全部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令其重做。

第二十七条 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都必须按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实习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内容和要求,并制定考核办法。

第二十八条 实习期间,指导教师除负责业务指导外,还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保密教育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妥善安排学生的食宿和文体活动,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充分利用实习空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访问劳模、校友和适当开展社会调查活动,发挥工人师傅和技术人员对学生思想教育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指导实习的教师要认真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并做好实习的总结工作。实习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和教务科研部报告。

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条 课程设计应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要设置综合课程设计,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工程概念和设计思想,训练学生使用资料和工具书的能力。指导教师应做好课程设计的资料和器材准备,认真做好指导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解决工程实际问题能力的综合训练与实践。其选题要面向经济建设,面向生产实际,结合科研项目和生产任务。指导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拟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明确目的、要求和技术指标,做好参考资料和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安排好进度计划,要定期与学生见面,及时进行现场指导和答疑,切忌包办代替和放任自流,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要加强毕业设计(论文)阶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正确对待就业。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必须采用答辩方法,各专业要成立答辩委员会,也可邀请科研、生产部门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时着重考察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考试  考查

第三十三条 考试考查是考核、评定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有效方法,是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对教学工作的总结和检查。教师应该严格掌握学生的考试资格,对缺课、缺交作业和缺做实验超过三分之一的学生,应取消其参加该课考试的资格。考试日程由教务办与各系协商后确定,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商定或变更考试日程和时间。

第三十四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一般应兼顾概念、理论、应用、分析、综合等方面。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的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尽可能大,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要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方法,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全校公共基础课和各专业主干课都要逐步建立试题库。

期末考试应拟制A 、B两套试题,其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同,命题教师应由课程负责人指定,试题经专业负责人或系主任审批后选择一套使用,另一套试卷备作补考用。公共基础课期末考试试卷,经课程负责人审查后一律交教务科研部考试中心,或由考试中心从试题库中抽题,实行教考分离。由教学部统一组织期末考试及补考的考卷印刷工作。

第三十五条 凡教材、学时数和教学进度相同的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都要实行统考、统评,严格试题审批手续,严防丢失、泄露。任课教师不能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或给以任何暗示。违者要予以查究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主考和监考教师必须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宣布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准时发考卷。考试过程中,主考和监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明确做出结论,填写考场记录单并于考试结束时立即向系和教学部报告,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按时交卷,收齐后应当场点清。严禁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看书、看报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更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七条 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一般情况下全部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每门课考试都要先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评分过程要严格按评分标准执行,成绩单必须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送学生所在系。学生的平时成绩如需计入课程学期成绩,应在课程结束后考试前给出,并送系办备案。政治理论课程和德育课程考试成绩则必须和学生的实际政治思想情况和日常表现结合起来评定。

教学纪律

第三十八条 承担教学任务是教师的职责。教师承担什么教学任务由各系、各专业根据计划安排分配,报系主任审定。

第三十九条 课表排定后如无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更不得由教师擅自与学生商定停课或调课。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应指派其他具有任课资格的教师代课,如无人代课时,应及时提出调、停课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学部核准。

第四十条 教师因故要求调课、停课,必须由教师到相关系或教学部办理手续,学生不能代办,不允许私自调课,已核准的调课、停课,由系教学秘书通知任课教师和有关领导,学校统一安排的调课、停课,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由教学部负责通知各教学单位和学生班。

第四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得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大纲内容。任课教师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

教学法研究与进修

第四十二条 教学法研究是提高教师教学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各专业要制定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教学法研讨会,要求任课教师进行教学法研究、教材研究、教改探讨、疑难问题分析等。通过这些研究活动,达到了解情况,互相启发,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提高教学水平的目的。同时,还要注意通过这些活动,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让他们更快地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计划地组织教师下企事业单位参加生产劳动、开展调查研究,到国内外有关高校、研究机构或生产单位进行业务进修。鼓励青年教师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抓紧学习进修,但必须处理好工作与进修的关系。参加各项进修,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

第四十四条 为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院、系两级均可聘请部分老教师组成教学督导组,按学科和课程类型对青年教师所担任的课程广泛开展听(检查性听课)、评(评定教学水平)、帮(帮助提高教学质量)活动。老教师要热情指导、大力扶植青年教师;青年教师要虚心向老教师学习,在实践中成长。

奖励处分

第四十五条 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可按照学院评选程序和方法,申报、评定系级或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四十六条 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四十七条 凡诸如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擅自离开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岗位,监考不负责,考试成绩无故逾期不送者,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增加学时等,均以教学事故论处(教学事故的认定,按学院发的《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执行)。一学年内发生教学事故一次者,给予系内部通报;发生两次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按《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停发一定比例的学期课时费。多次发生教学事故者,解聘。

第四十八条 经教学检查,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教学,逾期不改者应予解聘。

第四十九条 对教师的鉴定考核、奖励、处分等材料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五十条 本规则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由教务科研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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